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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城法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黄盛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盛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城法刑初字第273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盛斌,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汕尾市城区,案发前住汕尾市区。因本案于2015年8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区检公刑诉(2015)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盛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盛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30日、8月5日,被告人黄盛斌先后在其位于汕尾市区园林东街*号*楼租住的出租屋中,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周某某2次,得款人民币100元。每次贩卖毒品后,被告人黄盛斌容留周某某在该出租屋中吸食。同年7月25日至8月4日,被告人黄盛斌先后在上述出租屋贩卖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给刘某某3次,其中,贩卖海洛因得款人民币150元,贩卖甲基苯丙胺得款人民币350元。每次贩卖毒品后,被告人黄盛斌容留刘某某在该出租屋吸食。同年8月5日,被告人黄盛斌在该出租屋被民警抓获,现场缴获疑似毒品2小袋、贩毒联系工具手提机1部及吸毒工具等。疑似毒品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1.3克。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盛斌无视国法,非法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给他人,情节严重,又非法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被告人黄盛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0日、8月5日,被告人黄盛斌通过号码1392269****的手提机与吸毒人员周某某使用的号码为1321102****的手提机联系后,先后在其位于汕尾市区园林东街*号*楼租住的出租屋中,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周某某各1次,每次得款人民币50元,2次共得款人民币100元,并在每次贩卖毒品后容留周某某在该出租屋中吸食所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同年7月25日,被告人黄盛斌通过该手提机与吸毒人员刘某某使用的号码为1821919****的手提机联系后,在该出租屋中贩卖人民币150元的毒品海洛因和人民币5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刘某某,共得款人民币200元;同年8月2日及4日,被告人黄盛斌通过上述联系方法,在该出租屋中又各贩卖1次人民币1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人民币50元的毒品海洛因给刘某某,2次共得款人民币300元。被告人黄盛斌每次贩卖毒品后均容留刘某某在该出租屋中吸食所购买的部分毒品。同年8月5日,被告人黄盛斌在该出租屋中被民警抓获,现场缴获疑似毒品2小袋、贩卖毒品联系工具手提机1部(号码为1392269****)及吸毒工具等。经鉴定,所缴获的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1.3克。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盛斌在开庭审理时没有异议,并有证人周某某、刘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新联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及扣押物品照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出具的《通话记录》,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刑事化验检验报告》((汕)公(司)鉴(化)字(2015)386号)及《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汕城公字(2015)00349号)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盛斌无视国法,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又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刘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汕尾市区园林东街*号*楼的出租屋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黄盛斌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其被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3克,应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犯罪数量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黄盛斌在开庭审理时当庭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黄盛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盛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合并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20年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武审 判 员  黄伟群人民陪审员  罗思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焕棠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