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00186号申请执行人建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慧芝被执行人石家庄宏飞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兰被执行人昔阳县鑫盛洗煤厂法定代表人文艮姣本案在执行建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石家庄宏飞煤炭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签发限期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自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亦未报告财产;我院已经查到被执行人文艮姣名下有房产,现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晋执字第0018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方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双凯
审判员 聂文刊
审判员 赵永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占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