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执字第1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大丰市大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亮光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丰市大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亮光涂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1132-1号申请执行人大丰市大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白驹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正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亮光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明集镇张辛村。法定代表人巩立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大丰市大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亮光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的(2013)大商初字第0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行人山东亮光涂装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大商初字第07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翔龙审判员  徐恒山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登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