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调确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孙玉兰、金华市伍木机电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玉兰,金华市伍木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调确字第1187号申请人:孙玉兰。申请人:金华市伍木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汤溪镇护城路89号。法定代表人:吴林新,执行董事。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金华市伍木机电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孙玉兰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章永伟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金华市伍木机电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孙玉兰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5年12月15日经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由申请人金华市伍木机电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孙玉兰2015年7月至11月工资共计9825.6元,款于2015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二、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永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