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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382号

黄善南与韦权、梁能富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善南,韦权,梁能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黄善南。被执行人韦权。被执行人梁能富。本院在执行黄善南申请执行韦权、梁能富关于人格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果县人民法院(2015)平法执字第38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学成

审 判 员  韦永基

代理

审判员  屈秀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