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黄善南。被执行人韦权。被执行人梁能富。本院在执行黄善南申请执行韦权、梁能富关于人格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果县人民法院(2015)平法执字第38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学成
审 判 员 韦永基
代理
审判员 屈秀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