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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2988号

原告洪磊诉被告孙利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洪磊,孙利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988号原告洪磊。被告孙利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洪磊诉被告孙利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洪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原告已预交,退付其625元。

审判员  孙桂枝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师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