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03026号原告郭保阳,男,汉族。被告张国晓,女,汉族。被告赵书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保阳诉被告张国晓、赵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保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为2360元,由原告郭保阳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
审判员 姚 兰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