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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03026号

郭保阳与张国晓、赵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保阳,张国晓,赵书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03026号原告郭保阳,男,汉族。被告张国晓,女,汉族。被告赵书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保阳诉被告张国晓、赵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保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为2360元,由原告郭保阳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

审判员  姚 兰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