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6执恢621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高荣与平邑县供销亚岱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张军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荣,平邑县供销亚岱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张军,林刚,毛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621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高荣,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平邑县供销亚岱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强,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希玉,山东鲁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林刚,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毛可华,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高荣与平邑县供销亚岱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张军、林刚、毛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4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刚的存款15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凤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