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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00768号

杨宝俊与滁州市苏滁产业园区十八里店社区、滁州市苏滁产业园区十八里店社区大塘庄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杨宝俊,滁州市苏滁产业园区十八里店社区,滁州市苏滁产业园区十八里店社区大塘庄村民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00768号

原告:杨宝俊,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滁州市苏滁产业园区十八里店社区。

负责人:XX媄,该社区主任。

被告:滁州市苏滁产业园区十八里店社区大塘庄村民组。

负责人:唐世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宝俊与被告滁州市苏滁产业园区十八里店社区、滁州市苏滁产业园区十八里店社区大塘庄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宝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宝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宝俊自愿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小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孝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