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00768号
原告:杨宝俊,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滁州市苏滁产业园区十八里店社区。
负责人:XX媄,该社区主任。
被告:滁州市苏滁产业园区十八里店社区大塘庄村民组。
负责人:唐世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宝俊与被告滁州市苏滁产业园区十八里店社区、滁州市苏滁产业园区十八里店社区大塘庄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宝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宝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宝俊自愿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小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孝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