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皇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郑蓓蓓与周伟、郭文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蓓蓓,周伟,郭文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诸皇民初字第475号原告郑蓓蓓。被告周伟。被告郭文滨。原告郑蓓蓓与被告周伟、郭文滨其他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文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蓓蓓、被告郭文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经被告招聘入职诸城市芒果时尚酒店。但自2015年3月1日起,酒店被被告周伟转给他人承包经营后,致使原告1、2月份工资没有发放,虽经多次催要,被告周伟都以没钱为由拖延至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2015年1、2月份工资3349元、1月份提成350元及元旦加班费97元,共计3796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郭文滨辩称,原告的工资不是被告郭文滨欠的,而是被告周伟欠的,被告郭文滨只是诸城市芒果酒店的管理人员,当时任公司总经理职务。被告周伟未应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郑蓓蓓原在“诸城市芒果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诸城市芒果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进行工商登记,其实际为被告周伟从潍坊建邦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场所、对外以“芒果时尚酒店”的名义经营。被告郭文滨系被告周伟所雇佣的管理人员。原告提供盖有“诸城市芒果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章、并有被告郭文斌签名的2015年1月、2月份工资结算发放明细表、考勤表、前台会员卡提成情况表,主张被告尚欠原告2015年1月份的工资1955元、会员卡提成为350元、二月份的工资1394元,共计3699元一直未发放。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主张的加班费,未提供相应计算依据且其庭审中自愿放弃该主张。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5年1月、2月份工资结算发放明细表、考勤表、前台会员卡提成情况表,工商部门查询信息,本院调查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工资表,加盖有财务印章,并有管理人员即被告郭文滨的签字确认,能够证实尚欠2015年1月份的工资1955元、二月份的工资1394元及会员卡提成350元,共计3699元。被告周伟作为“诸城市芒果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人,系原告的实际雇主,其应承担偿付上述拖欠劳务费的义务。被告郭文滨系被告周伟雇佣的管理人员,与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故被告郭文滨不承担偿付义务。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周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伟偿付原告郑蓓蓓劳务费3699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8元,共计83元,由被告周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文佼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