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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2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加邵与被执行人黄发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广林,黄发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2999号申请执行人徐广林,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发礼,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宋加邵申请执行黄发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黄发礼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执字第29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德建执行员  杜道靖执行员  黄 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