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民初字第4805号

王晓与王俊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晓,王俊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4805号原告王晓,女,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被告王俊生,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原告王晓与被告王俊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现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此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寇友靖

审 判 员  赵亚光

人民陪审员  赵 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