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4805号原告王晓,女,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被告王俊生,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原告王晓与被告王俊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现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此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寇友靖
审 判 员 赵亚光
人民陪审员 赵 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