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法民初字第09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张志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张志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9759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负责人黄小京,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易杰,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张志成,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诉被告张志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永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