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153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被执行人:云南爱林贝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爱林贝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昆民四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459930.94元、未受偿459930.94元,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15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长 杜禹衡执行员 张帅克执行员 陆云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范娅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