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胡魁祖与酒泉地区昌顺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市同辉再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魁祖,酒泉地区昌顺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市同辉再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1114号原告胡魁祖,男,汉族,生于1956年12月30日。委托代理人刘建中,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酒泉地区昌顺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祁世瑛(已故)。第三人酒泉市同辉再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祁彦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玉,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魁祖与被告酒泉地区昌顺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酒泉市同辉再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魁祖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魁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胡 瑜审判员 郭建林审判员 岳天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