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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刑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肖丽兵、许汉初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丽兵,许某甲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中法刑二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丽兵,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珠海市,工作单位珠海市祥裕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辩护人孙烨,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冯华,广东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许某甲,“顺开138”船船长,户籍所在地陆丰市。因本案于2014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辩护人黄郁坤,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二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丽兵、许某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并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文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丽兵及其辩护人孙烨、冯华,被告人许某甲及其辩护人黄郁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被告人肖丽兵租赁“顺开138”船后,聘用被告人许某甲等8人担任船长及船员。同年9月28日下午,在被告人肖丽兵指示下,被告人许某甲等人驾驶“顺开138”船从广东省珠海市出发,于次日航行至公海海域,从一油轮过驳柴油。过驳完毕后,被告人许某甲等人驾驶“顺开138”船返航。同年9月29日21时许,“顺开138”船走私进境至珠海市高栏港附近海域时被海关查获,缴���柴油737.964吨,该柴油没有合法证明。经江门海关核定,柴油总价值人民币5362538.03元,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511954.55元。为证实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以下证据:1.证人陈某甲、黄某甲、邱某甲、梁某甲、陈某乙、谭某甲、李某甲等的证言;2.偷逃税款核定证明;3.检查记录;4.相关书证;5.被告人肖丽兵、许某甲的供述及辩解;6.其他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丽兵、许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内海运输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没有合法证明,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丽兵起指使作案的作用,被告人许某甲系船长并负责本案��私的航行,因此,本案不宜分主从犯。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认罪,建议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量刑幅度进行量刑,并处罚金,对侦查机关扣押的船舶、相关走私货物等,请依法处理。被告人肖丽兵在庭审中表示其构成犯罪并认罪,但认为其不是真正的老板,其在走私的作用中不是最大。被告人肖丽兵的辩护人认为:1.其对案件的定性没有异议,虽然肖丽兵在侦查机关没有认罪,但在庭审中是认罪的,可以从轻处罚;2.肖丽兵在本案走私中非主犯,不是起主要作用,而应当认定为从犯。被告人许某甲在庭审中表示认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许某甲的辩护人认为:1.许某甲当庭认罪,认罪态度比较好,请法院依法从轻处罚;2.许某甲是从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许某甲的主观恶性小,请法院减轻或者从轻处罚;4.许某甲身体不好,年纪大,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综上,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肖丽兵租赁“顺开138”船后,聘用被告人许某甲等八人担任船长及船员。同年9月28日下午,在被告人肖丽兵指示下,被告人许某甲等人驾驶“顺开138”船从广东省珠海市出发,于次日航行至公海海域,从一油轮过驳柴油。过驳完毕后,被告人许某甲等人驾驶“顺开138”船返航。同年9月29日21时许,“顺开138”船走私进境至珠海市高栏港附近海域时被海关查获,缴获柴油737.964吨,该柴油没有合法证明。经江门海关核定,柴油总价值人民币5362538.03元,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511954.55元。上述案件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证明(一)书证、物证1、航海图,证实“顺开138船”于9月29日2时至3时44分向海外行驶,20时29分后返回,以上航海图从船讯网查询,许某甲在海图上确认21°56′13″N,113°18′82″E是被查获处。2、江关海缉字(2014)0009号检查记录,证实2014年9月29日晚,江门海关在台山市上川岛以东海域巡查,20时20分发现可疑船只,展开连续跟踪追击。21时35分在珠海市高栏港对开附近海面(21°56.13″N,113°11.82″E)对“顺开138”油船登船检查。该船为舟山藉铁质渔船。经查,该船共有8个油舱,载有约700吨燃料油,船方无法提供该船舶的相关证书,只提供船员身份证。船上负责人说不清所载油料的来源,报称从新会双水启航,现无法联系货主,也不知运往何地。许某甲在上述检查记录单上签名并写上情况属实。3、物品进仓单、扣押清单,证实海关缉私局10月6日扣押涉案柴油737.964吨,许某甲于2014年10月9日在扣押柴油737.964吨的文件清单上签名。还证实于2014年9月30日扣押了“顺开138”船、船舶国籍证书一本、单证资料一批12张,许某甲的旧手机三部等物品。另外还证实于2014年10月13日从肖丽兵处扣押购销合同、电子银行交易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顺开138”光船租赁合同等书证。4、取样记录单,证实江门海关缉私局于9月30日、10月5日对储存于“顺开138”船的油舱里的黄色油状液体进行取样,上述取样记录单经许某甲签名确认。5、检验报告,证实2014年10月9日江门海关对样品进行检验,检出未含有红油或蓝油成分,属于0号柴油,密度0.8383克/立方厘米。6、江关税计字(2014)37号海关偷逃关税核定证明书证实,2014年10月22日江门海关将“顺开138”船涉嫌走私的柴油移送核定,柴油合共737.964吨,核定偷逃应缴税款1511954.55元。7、船舶照片、卸���地点照片,证实2014年9月20日被告人许某甲对“顺开138”船进行辨认,并对“顺开138”油船在21°56.13″N,113°11.82″E处查获辨认。8、涉案船只“顺开138”号船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海上船舶吨位证书》、《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和《海上货船适航证书》等资料,证实该船只由2013年4月16日起,由浙江顺元海运有限公司占有51%的股权,罗某占有49%的股权,以及该船的吨位、准航线等情况。该船核定经营范围为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各港间成品油运输。9、“顺开138”光船舶租赁合同,证实2014年9月1日,李振平将“顺开138”船租赁给珠海市祥裕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法人代表为肖丽兵,租赁期限为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10、肖丽兵向江门海关出具的《有关情��报告》并附《购销合同》、发票、买卖公司资料、银行贷款支付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肖丽兵于2014年10月10日向江门海关缉私局提供上述资料主张江门海关查获的“顺开138”号船所载燃料油是合法的,虚构珠海市祥裕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珠海市横琴新区佑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订购燃料油,并在2014年9月11日至17日从珠海市横琴新区佑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新会双水油库提取燃料油840吨的情况,银行资料显示11日至17日间支付了货款,发票上写的货物为“燃料油”。其中,出库单显示,9月11日、12日、15日、17日,粤C×××××前往载运燃料油100.69吨、64吨、124.44吨、62.233吨,合共351.363吨;9月11日、12日、15日、17日,粤C×××××载运100.7吨、63吨、124.44吨、62.22吨,合共350.36吨。11、“粤C×××××”号油罐车的行车轨迹图,证实该车于2014年9月11日、12日、15日和17日���行车轨迹均在珠海市金湾区、香洲区和中山市三乡镇范围内,而并没到达过江门市新会区。12、“粤C×××××”号油罐车的车辆挂户管理协议等资料,证实粤C×××××车辆挂户在珠海万顺发石油运输有限公司。13、肖丽兵、许某甲等人的通话记录,证实2014年8月19日至9月26日期间,肖丽兵、许某甲、张某、邱某甲、梁某甲、黄某甲、陈某乙等人的通话记录情况,各人通话记录显示在珠海、江门、中山三地,特别是被告人肖丽兵与许某甲通话多达67次,二人的通话发生地及对应的时间段与其他嫌疑人交代的去海上接油的路线以及时间段相符。14、珠海市祥裕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资料,证实2014年7月7日,李某鹏将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被告人肖丽兵,从2014年7月9日起,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李某鹏变更为肖丽兵,变更后肖丽兵为执行董事兼经理。���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15、珠海市祥裕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对公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该公司从2014年9月10日至9月17日,有大额资金往来,均是当天转出入,最大额为200万元。16、房屋租赁合同、情况说明等,证实珠海市祥裕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南屏秀毓园文化街三期1栋401,承租人为李某乙。17、邱某乙手机内容,证实邱某乙手机记录的部分通讯录和短信往来的照片。18、陈某丁(已逃跑)行政处罚书证,证实陈某丁2006年曾因走私柴油被处以行政处罚。(二)辨认笔录证实,许某甲、梁某乙、陈某丙、黄某乙、邱某乙的相互辨认,许某甲还辨认出肖丽兵。(三)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丙(船员,拉缆绳)的证言,证实其在侦查阶段前期反映的情况与被告人许某甲吻合,侦查后期承认从珠海出发前往大海接油回来走私柴油,并确认以后期交代为准,没有刑讯逼供、体罚等:(1)侦查阶段前期:其等8人是在28日早上坐汽车从甲子到香洲,然后船长联系了车把其等人从香洲送到新会。是船长说(新会)的。船上装的柴油,上船事后看船挺沉,船长说装的是柴油。手机信息有“尊敬的客户,您已漫游到澳门”,说其等人船又到过澳门。没有中途装过油。有没有合法单证、报告,这是船长的事,其不清楚。是船长叫其来的。其主要是杂工,拉缆绳。没有开过船。(2)侦查阶段后期:在今年9月29日凌晨4点左右,“顺开138”船从珠海的一个码头出发,向南航行,经磨刀门水道、澳门大桥等最后开到大海上的一个位置,开了七八个小时。其等人到达目的地后就有一艘铁船靠过来,向其等人的船抛了5、6条油管过来,其等人接好油���后就开始向其等人的船过驳柴油,过驳了约两小时,其等人的船就开始往回开,向高栏岛方向开,在高栏岛附近海面被海关查获。接油的具体位置其不知道,反正过了澳门大桥往南开了约6个小时。对方没有给单证其等人。其一天是250元人民币。那船是一艘铁质油船,大小跟其等人的船差不多。其不知道船是哪里的船,也没注意到船名。在接油时,在甲板上其看到对方船上有5、6个人,他们之间讲什么话,其听不懂。上船后出海运油总共4次。这次是到珠海高栏港卸油的,在码头直接卸给几台油车。第2、3次途中船坏了。第4次即案发。承认8月20日已经在珠海,船坏了,一直在修理。(3)前后交代不一致原因:2014年9月28日下午上“顺开138”船后,船长许某甲就交代其等人,遇到执法人员检查了,就说9月29日下午在新会双水油库上的船,上船时船上已经有油了。2、证人黄某乙(船员、打杂)的证言,证实其在侦查阶段前期反映的情况与被告人许某甲吻合,侦查后期承认走私柴油情况,并确认以后期交代为准:(1)侦查阶段前期:是9月29日下午上船,上船的地点其不清楚叫什么。船上装载柴油,下船时已经装在上面了。29日下午3点左右出发,出发的地点其不认识,往哪里开其也不清楚,就一直开,一直开到晚上9点左右被你们海关查获。是船长许某甲和陈某丁负责开船。其的工资是一趟300元,其他收入就没有了,船长、大副和机轮长多一些,多多少其就不知道了。(2)侦查阶段后期:其是经陆丰一个姓刘的朋友介绍给“顺开138”船船长汉初认识的,之后汉初请其到船上做船员。2014年9月28日上午,其和船长等8人一起从陆丰坐大巴到珠海,当天下午三四点钟其等8人在一个船舶修理厂上了“顺开138”船。汉初是船长,负责开船和指挥船员做事,阿围、许某乙和木和作轮机工作,昭粦、阿锡打杂,梁某乙煮饭,其是船员。其等人上船后,船长就开船往大海方向去,一直到9月29日早上八九点钟到达大海深处,其等人的船靠近一条上面有英文字母的外籍船,对方船的人抛下四条(最后1份交代是四、五条)油管到其等人的船上,就开始过驳油到其等人的船上,过驳了大约二个小时后,其等人就开船返回了,中途没有停过也没有卸过油,直到9月29日晚上九点左右,海关执法人员上船检查其等人。其等人上“顺开138”船后,船长许某甲就交代其等人,遇到执法人员检查了,就说一上船,船就已经装了油,大家是在新会上的船。其实其等人8月18日就来珠海了,中秋过后9月11日其等人又过来,9月14日第一次到外面接油,15号回来。中间因为有台风没有出去。9月18日其等人再次出去,但是因为船出了点故障,没有接油就回来。然后24号晚又出去,结果人家没货,25号其等人又回来了。最后一次是9月28日出去接油,这次是接到了,结果29号晚上被缉私局抓了。3、证人邱某乙(船员、打杂)的证言,证实其在侦查阶段前期反映的情况与被告人许某甲吻合,后期承认走私柴油情况,并确认以后期交代为准,还承认之前参加了2次到海上运输柴油回境。(1)侦查阶段前期:是老大许某甲叫其上船的。昨天(9月29日)下午其等八人一起在双水上船,两三点钟就从双水开船出去,当时‘顺开138’船是装满了油出去的,船去了哪里其不知道,那是船老大的事,昨晚九点多十点被抓。”(2)侦查阶段后期:今年9月中旬来珠海的,9月28日下午15时左右,其等8人就一起上了“顺开138”船。上船后船长许某甲就交代其等人说,遇到执法人员检查了,就说9月29日下午在新会双水油库上的船,上船时船上已经有油了。到了下午六七点钟,其等人就开船出发,先在内河开,之后向大海方向开,一直开到第二天(9月29日)早上七八点钟,其等人的船到了大海中一个岛的山边停下。在那里有一条与其等人差不多的铁船停在水面上,其等人的船靠近对方船后,对方船上的人就抛了三至四条油管(每条都有三四寸粗)到“顺开138”船上开始过驳油到其等人的船上,大约过驳了一个多小时后其等人就返航。中途没有停过也没有卸过油,直到晚上九点钟左右,海关执法人员上船检查其等人。对方船上大多数人跟中国人差不多,有一两个人从外貌上看明显与其等人长得不一样。4、证人梁某乙(负责煮饭)的证言,证实其在侦查阶段前期反映的情况与被告人许某甲吻合,后期承认走私���油情况,并确认以后期交代为准,并交代中秋节过两天来到船上工作,只承认出海1次。(1)侦查阶段前期:与邱某乙的证言一致。(2)侦查阶段后期:2014年9月23日或24日,船长许某甲到其家请其跑船赚钱。9月27日或28日,船长与其等人一起8人从甲子出发坐大巴车到珠海,船长打电话联系一辆车接其等人到了珠海一间修船厂。28日下午一两点左右其等人上了船,上船的除了其,还有许某甲、陈某丙、阿锡、木和、阿盎、马火、阿追等七人。上船后,船长许某甲就交代其说,遇到执法人员检查了,就说一上船,船就已经装了油,大家是在新会双水上的船。三点左右,其等人就开船往大海方向去,一直开到第二天(9月29日)早上七八点钟其等人就抛锚在大海中。约一个钟后,看到一条上面有英文字母的大船向其等人“顺开138”船靠过来,对方船上��人就开始抛油管到其等人的船上,开始过驳油到其等人的船,大约过驳了至少二个小时后,其等人就开船返回了直到当天晚上九点左右,海关执法人员上船检查其等人。对方船比其等人“顺开138”船差不多大一半,船上标有英文字母,没有挂旗帜,对方船上的人长得是亚洲人的面孔,讲的不是普通话也不是白话,其听不懂。5、证人陈某丁(有时帮助开船)的证言,证实承认四次从海上接油运回大陆,两次成功,还有两次出去后机器坏了。2014年中秋之后,船长许某甲带其和陈某丙、黄某乙、邱某乙、梁某丙、许某乙、张某共8人…在江门一个河道附近上了“顺开138船”。在船上修了几天,许某甲晚上下半夜的时候带其等人出海接油,船长开船,其和黄某乙、邱某乙帮忙船长掌舵…出去的时候经过崖门大桥、澳门大桥,每人开2-3小时,其开的时候是往南开,180度左右,到下午时在大海上看到一条大油船。船长和对方联系,大船上抛过来几条油管,接了一个小时左右,其等几个人去甲板拉油管…油的数量不清楚,接的是白油,接完油后,在晚上珠海附近的一个岸边,船长联系卸油,这就是第一次接油情况。第二次出去和接油的情况同前次一样,回到珠海的高栏港是晚上9点左右,还没来得及进港卸油,看到缉私艇过来,抓了其等人。其听许某甲和其等人说过,老肖告诉他,如果有事就说油是从内河装的,不要说是从外面装的。陈某丁辨认出肖丽兵就是老肖;辨认出许某甲。陈某丁在海图上描绘了航行路线,交代接油点是公海东经113度,北纬21度。(6)证人谭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珠海市横琴新区佑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同时也是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振钊燃料油贸易部(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其卖��料油给肖丽兵的情况,油已全部提走,其新会油库不能停船。反映没有销售过0号柴油,公司的燃料油的含硫量、闪点跟0号柴油完全不同。证人提供了珠海市横琴新区佑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说明及相关书证,其中《收货确认函》证明燃料油已提完。其证实称,2014年9月初,珠海市祥裕石油化工公司的肖丽兵以及一个姓黄的人一起在珠海横琴新区佑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鸡啼门矿山的油库同其谈购买燃料油的事情,该两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珠海市祥裕石油化工公司向珠海横琴新区佑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购买800多吨的燃料油,并在其的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振钊燃料油贸易部提油。之后,肖丽兵就派了两辆油罐车先后分14车次共在其贸易部提了约800吨的燃料油。他们已从其的油库全部提完了。其的油库不能来船装卸油。这些油是珠海市横琴新区佑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从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华南销售分公司购买一线油,再将该油抽到油罐,加煤油、废机油的再生油调剂,调制好后再脱色、过滤,之后就可以出售了。这些油是不到正规的0号柴油,密度是0.842克/每立方厘米,是非标油。(7)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从2014年3月开始跟李某丙(船东)在珠海做“顺开138”船的办签证、船舶进出港报港等岸勤业务。“顺开138”船最近没有向海事部门申报过进出港业务。证人知道8月份的时候这条船在新会原标船厂检修。(四)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肖丽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在侦查阶段承认自己租赁“顺开138”后,雇请许某甲运油,其他船员由许某甲雇请。但辩解船上的油是自己在江门市新会区购买的燃料油,不是柴油,2014年9月29日从珠海出海是送油给湖南明兴工程公司。具体供述如下:公司情况: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法人代表是其本人,也是公司负责人。公司名称是珠海市祥裕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地址为珠海市南坪镇北山秀毓园文化街,业务为经营燃料油生意。公司有员工十几人,下设账务部、行政部和办公室。其是负责人,公司设财务部,2人,负责人刘某,另一个是陈某戊;“顺开138”船的8名船员共计11人。本人联系电话130××××1078和136××××1463。具体经过:2014年9月1日,其以每月9万元的价格向李振平租赁了“顺开138”船,该船是一艘油船,容量大约800吨,船籍为舟山,船舶所有人为罗某。在交船时其等人没有办理任何手续,船交给其后当时是停靠在珠海市横琴中海油油库那里。现该船船长“老许”是其请的,其他人是其叫老许请的,船上共有8人。因为没生意,“顺开138”船从2014年9月1日至29日一直停在中海油库那里。2014年9月10日,其公司签订燃料油购销合同后,就打电话给船长,请他帮其开船运油,具体是从珠海佑丰公司拉油回来,然后在珠海一带销油,工资是把其9月10日所签的合同的油销完给他4000元。要给其他船员开多少工资,船长也没有问过其,其也没有告诉过他。在电话中,其让船长最迟在9月29日带人过来上船。9月29日上午,船长给电话其说他们到了,其就让他们打的到珠海横琴中海油油库那里。其让船长等其的电话通知安排他做事。用其的手机130××××1078与船长的手机联系,船长手机是以139开头的。到29日下午6时才上船的。其没有给手机给船长“老许”,但是其留了“新会双水油库肖丽兵、电话135××××3658”给船长。2014年9月29日下午5点,其打电话给船长安排他们从珠海横琴中海油油库那里开船经荷包岛到珠海与江门交界水��南水一码头给客户湖南明兴工程公司送油(在珠海斗门南水镇,要1至2百吨油)。明兴工程公司要一二百吨油。他们上船时,船上已经装了大约800吨的燃料油。2014年9月5日和10日,其公司和珠海横琴新区佑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燃料油购销合同,数量为840吨多一点。9月10日后,其请了两台油罐车到该公司在新会双水的油库提油,然后将油运到“顺开138”船上。每次在新会双水油库提油,其都在场,是其和油库那里办的提油手续。其拿着相关的购销合同,和珠海佑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账务人员、一个经理,还有双水油库的人员一起进行提油。当时其请了两台油罐车拉油,车牌号忘记了,其中一个司机叫田某(广东高明人),另一个是其让田某请的,每台车每趟给他们500元。田某的联系方式,其存在手机中,不过手机不见了。后交代是粤C×××××和粤C×××××���购买的840吨是燃料油,不是柴油,没有标号,达不到0号柴油的质量和标准。其公司只提了12张提油出库单的油,共计701.723吨,尚有138.277吨燃料油没有提走。其这次运输油没有办理报港手续,船舶证件不齐报不了港。2014年9月29日船长上船时,其只给他12张提油出库单给船长老许,叫他核对油的数量。交代检查船舶,等候其指示开船。顺开138”船被查后,其打电话要求珠海横琴新区佑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曾某提供该油的来源,她说该油是从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华南销售分公司购买的,存放在新会双水油库,并有购油发票。这些油是燃料油,不是柴油,没有标号,达不到0号柴油的质量和标准。庭审阶段:被告人肖丽兵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但认为自己不是真正幕后的老板,其作用不是最大,作用最大的应该是李某乙,他在本案中比其起的作用大点,跟船员接触最多,也是他最初跟许某甲接触的。这一次的走私不是其策划的,去公海接驳油回来市场的销售以及船员的招聘,这些其都没有权力去做,都是有其他人来实施的。其也不是珠海市祥裕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实际老板,该公司的实际所有人最开始法人代表是李某乙和王某。其是在2014年6月30日来到珠海市祥裕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2014年7月14日珠海市祥裕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才变更为其,因为当时出现了问题,怕被查,所以以其为法人代表。这是邱某丙出的决定让其来做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李某乙叫其过来这个公司的,其在这一次的走私行为中主要负责传话。传话就是老板与船员之间的联系。2、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是肖老板雇请,开船一趟工资500元,其他7名船员是其找的。9月28日过来珠海,29日前往新会双水油库��船,下午13点左右开船前往北纬21.59度48.6分,东经113.09度30.9分。上船时肖老板告知船上有油。具体上船、运油过程:2013年,其在甲子捕鱼时,认识一个姓肖的老板。2014年9月25日,肖老板打电话叫其找几个船员帮他开船,每一趟给其500元,其他船员300元,除了工资外,其等人就没有其他收入了。其就帮他找了7名船员一起于2014年9月28日从陆丰坐大巴车来到珠海三灶。其等8人在肖老板的带领下于2014年9月29日下午13点左右在江门新会双水油库上船。上船后肖老板给其一些油单和一部电话,他让其保管好油单并说如有人检查就将这些单给他。又讲给其的电话是用来联系的,他打电话给其让其去哪里其就把船开到哪里,听他安排做事。2014年9月29日下午13点左右,其等人在新会双水油库上船之后,肖老板让其等人把‘顺开138‘船往出海口开,并告诉其一个地点(北��21.59度48.6分和东经113.09度30.9分)。他让其到了这个地点附近后,电话联系他。其的船在当天晚上九点开到高栏港附近,还没有联系上他,海关人员便上船来检查了。在检查时,肖老板打过来一个电话,其还没来得及听,海关人员就让其挂断了。船上装油情况:油来源哪里不知道,其等人2014年9月29日上船时,船上就有油了。因看到船吃水很深就知道船上有油了。肖老板没有讲过船上有油。自第二次供述一直到庭审,其均供称2014年9月29日上船时,肖老板就告诉其船上有油了,实际上船上刚开始是没有油的。合法证明情况:本船本次所装的油有无合法手续其不清楚,只是肖老板在其上船时给其一些油单,具体是什么单,什么内容其没有看过。他让其保管好这些油单并说这是船上油的油单,有人检查了,就把这些单给他们看。其没有看过,其让陈某丙看,陈某丙说是油单,但没有说是不是船上所装的七百多吨油对应的油单。”笔记本情况:下面写的是经纬度,‘2159486’和‘11309309’分别表示北纬21.59度48.6分和东经113.09度30.9分。这个地点是其上船时,肖老板告诉其的,他让其把‘顺开138’船开到这个地点附近,然后再联系他,听他安排做事。其中含有‘新会双水油库’字样的一页上的内容是肖老板写的,当时其上船时,其问肖老板叫什么名字,联系电话是多少,船在哪里,他就在其笔记本上写下‘新会双水油库’、‘135××××3658’和他的名字等内容。船上自动定位系统情况:船上有自动定位系统,其安排谁操纵,谁就操纵,没有固定船员操作。其安排过其他七个人都操作过。系统一直在开着,没有关过。其他情况:肖老板年龄有二十多岁,他在其的笔记本上写了他的名字(有三个字,其中前两个字是“肖丽”,第三个字其认不出来),他的联系电话是:135××××3658。“顺开138”船是一条油船,容量1000吨左右,船籍和船主均不知道。案发时该船上共有8人,其是船长,负责开船和与肖老板联系,听肖老板安排做事;陈某丁是轮机,其他6人是船员,负责在船上打杂,听其安排做事,他们分别是:陈某丙、邱某丁、梁某乙、黄某乙、许某乙和张某。肖老板在请其开船时,其告诉他其没有船长证书等资质,他说只要会开船就行了,其他船员其告诉他都没有船员证,他说能在船上做事就可以了。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关于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案是否应区分主、从犯的问题,综合评判如下:经查:(1)珠海市��裕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性质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肖丽兵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其租赁“顺开138”船舶后又聘用被告人许某甲担任船长,后又委托被告人许某甲雇请其他7名人员走私,在走私前,被告人肖丽兵编造相关虚假事实以应付执法人员检查,并向被告人许某甲交代,如遇执法人员检查,则称“顺开138”船舶是从江门新会双水油库上船而不是从珠海出发。在走私过程中,被告人肖丽兵又积极通过电话指挥被告人许某甲驾驶船舶驶向公海接驳柴油。案发后,被告人肖丽兵又向海关提供虚假材料以主张被扣的737.964吨柴油是合法柴油。虽然被告人肖丽兵在庭审中辩称是受其他老板雇佣,但是其辩解无其他证据支持,且船上其他船员也没有看到其他老板,均称是听从被告人肖丽兵的指挥。综上,被告人肖丽兵在本案走私案中,起主���作用,是主犯。(2)被告人许某甲受聘于被告人肖丽兵并在肖丽兵租赁的“顺开138号”船上做船长,其听从被告人肖丽兵的指挥驾驶船舶到公海上接驳柴油,接受被告人肖丽兵的委托雇请其他船员,在本案中起开船的作用,也无证据显示其有策划作案、联系货源、买卖赃物等其他情节。其作案的目的是取得其相应的工资薪酬,并无证据显示其在本案作案中有其他获利,主观恶性不大,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丽兵、许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511954.55元,数额巨大,其二人行为已经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丽兵、许某甲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肖丽兵在本案走私普通货物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许某甲在本案走私普通货物罪中起辅���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本院对公诉机关认为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的认定不予支持。两名被告人庭审中能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肖丽兵、许某甲实施的罪行、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预缴部分罚金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丽兵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罚金款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已预缴罚金100000元。)二、被告人许某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3月29日止。罚金款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已预缴罚金50000元。)三、扣押在案的柴油737.964吨、手机等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江门海关缉私局缉私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他扣押的物品(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江门海关缉私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由扣押机关江门海关缉私局缉私处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俊明审 判 员  周 密人民陪审员  吴华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丽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