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刑执字第6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孙鑫合同诈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鑫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刑执字第6478号罪犯孙鑫,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高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31日作出(2010)沈河刑初字第14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鑫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认为,罪犯孙鑫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9月30日,罪犯孙鑫获得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鑫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自2010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书审 判 员 秦艳芳代理审判员 项 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连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