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歙执字第00363-1号

黄山天迈管业有限公司与无锡海寿管业有限公司、李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山天迈管业有限公司,无锡海寿管业有限公司,李涛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363-1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天迈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阴慧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无锡海寿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涛,男,住湖北省仙桃市。本院在执行黄山天迈管业有限公司与无锡海寿管业有限公司、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受委托法院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无相关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亦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3)歙民二初字第000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 生

代理

审判员 汪 艳

代理

审判员 王 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汪楚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