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文田与边会成、李淑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田,边会成,李淑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770号原告:李文田,男,1954年12月6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浭阳街道办事处南关村居委会。委托代理人:田贺山,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程程,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会成,居民。被告:李淑凤,居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闫军,唐山市丰润区爱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田与被告边会成、李淑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00元,减半收取1640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18670元,由原告李文田负担。审判员 徐本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金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