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崔爱玉。被执行人郭子兄。申请执行人崔爱玉申请执行郭子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爱玉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000元本金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郭子兄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郭子兄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斌
代理
审判员 史 彬
代理
审判员 孔德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