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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执字第353号

崔爱玉与郭子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爱玉,郭子兄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崔爱玉。被执行人郭子兄。申请执行人崔爱玉申请执行郭子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爱玉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000元本金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郭子兄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郭子兄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斌

代理

审判员 史 彬

代理

审判员 孔德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