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民民初字第1604号

原告郭满福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中心支公司、甘肃聘达运输集团临夏市集团客运有限公司、马俩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榆林市榆阳支公司、陕西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王昌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满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中心支公司,甘肃聘达运输集团临夏市集团客运有限公司,马俩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榆林市榆阳支公司,陕西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王昌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604号原告郭满福,男,生于1983年6月13日,土族,青海省达日县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北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克锋,系该公司职员。被告甘肃聘达运输集团临夏市集团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云山,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马俩思,男,生于1967年4月15日,回族,甘肃省积石山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榆林市榆阳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卫东,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陕西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武玉权,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凯,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昌龙,男,生于1978年10月3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满福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中心支公司、甘肃聘达运输集团临夏市集团客运有限公司、马俩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榆林市榆阳支公司、陕西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王昌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满福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法律关系不当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满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9元减半收取2694.5元,由原告郭满福负担。

审 判 员  马福成

审 判 员  罗胜利

代理

审判员  卓玛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