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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鲁世新与张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世新,张立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643号原告鲁世新,男,1966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张立峰,男,1976年8月20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世新诉被告张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世新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世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50元。审 判 员  崔澜馨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吉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