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鲁世新与张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世新,张立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643号原告鲁世新,男,1966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张立峰,男,1976年8月20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世新诉被告张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世新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世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50元。审 判 员 崔澜馨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吉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