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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380号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与邵建成、邵亚平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邵建成,邵亚平,邵卫平,邵小平,李效芳,郁有选,郁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380号原告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凤宾路58号。法定代表人郭玮曦,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单科琳(受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灵峰(受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职员。被告邵建成。委托代理人顾明珠(系邵建成妻子,受邵建成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邵亚平。被告邵卫平。被告邵小平。被告李效芳。委托代理人邵亚平(受邵小平、李效芳的特别授权委托),系本案被告。被告郁有选。被告郁琳。委托代理人郁有选(系郁有选女儿,受郁琳的特别授权委托),系本案被告。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与被告邵建成、邵亚平、邵卫平、邵小平、李效芳、郁有选、郁琳房屋迁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70元,由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担。

审判员  马英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