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立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志杰与被申请人山西天源制药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志杰,山西天源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立保字第125号申请人黄志杰,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山西天源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敏瑞,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黄志杰与被申请人山西天源制药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天源制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5万元的相应财产或银行存款。申请人黄志杰以其银行存款100万元及其所有的晋MC×奥迪小型轿车和其与担保人武帼英共有的位于盐湖区禹都大道与中银大道交叉口中单元×号的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天源制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黄志杰银行存款100万元。三、查封申请人黄志杰所有的晋MC×奥迪小型轿车。四、查封申请人黄志杰与担保人武帼英共有的位于盐湖区禹都大道与中银大道交叉口中单元×号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毋春梅代理审判员 丁 洁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费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