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锡华、王国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锡华,王国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812号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表人:周红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萍,该行职员。被告:江锡华,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王国珍,女,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江锡华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锡华、王国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未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对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受理费预交期内不缴纳案件受理费的行为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汪 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桂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