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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执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傅传才与被执行人南京双辉剑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传才,南京双辉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2151号申请执行人傅传才,男,1977年8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双辉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团山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建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双辉剑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溧民初字第37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执 行 长  严忠琴执 行 员  王巧美执 行 员  何 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史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