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秀泾商初字第2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夏盛球、嘉兴市国鸿雪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夏盛球,嘉兴市国鸿雪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市荣芸纺织有限公司,倪荣全,嘉兴市天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市环球汽贸有限公司,倪红亚,夏圣龙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秀泾商初字第262-2号原告: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南方纺织城内南方大厦北一层、二层商铺。法定代表人:李有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金华、赵啸晨,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盛球。被告:嘉兴市国鸿雪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塘汇永政路嘉兴进兴包装工业公司东边A1。法定代表人:夏圣龙。委托代理人:徐海明,浙江安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荣芸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经济开发区1幢2005号。法定代表人:倪荣全。委托代理人:徐海明,浙江安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荣全。委托代理人:徐海明,浙江安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天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车城东路316号2幢101室。法定代表人:夏盛球。被告:嘉兴市环球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嘉杭路1071号第3幢101号房。法定代表人:夏圣龙。委托代理人:徐海明,浙江安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红亚。被告:夏圣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夏盛球、嘉兴市国鸿雪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市荣芸纺织有限公司、倪荣全、嘉兴市天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市环球汽贸有限公司、倪红亚、夏圣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申请人涉及刑事犯罪为由,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国明代理审判员 陆 丹人民陪审员 肖慰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梦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