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与谭光宁、黄彩香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谭光宁,黄彩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4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住所地:德保县城关镇城东社区象山街6号。负责人卢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农芳勤、苏婷,该行职员。被申请执行人谭光宁。被申请执行人黄彩香。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申请对被申请执行人谭光宁、黄彩香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德民特字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对被申请执行人谭光宁、黄彩香位于德保县城关镇南环路的土地[土地使用证号:德国用(2009)籍第03050460)和房产(房产证号:德房权证德字第××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二、上述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偿付被申请执行人谭光宁、黄彩香所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贷款本金555685.64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双方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因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1月27日,本院依法查封了位于德保县城关镇南环路的土地[土地使用证号:德国用(2009)籍第03050460)和房产(房产证号:德房权证德字第××号)。2015年12月3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和被申请执行人谭光宁、黄彩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乙方(谭光宁、黄彩香)同意将抵押于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的自有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以65万元出售转让给丙方(买受人),所得的款项优先用于偿还拖欠甲方的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如不能全部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甲方将按法律的相关规定继续追偿。乙方与丙方的其他债务纠纷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二、丙方同意以65万元的价格购入乙方抵押给甲方的自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所购房款共计65万元,其中本人自筹47万元,余款18万元通过甲方办理二手房购房按揭贷款解决,为确保各方合法的权益,丙方同意遵守以下约定:1.向甲方支付的购房款65万元全部转入谭光宁在甲方的还款账户,由甲方用于扣收贷款和信用卡欠款本息。2.在取得法院同意将乙方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售给丙方的判决裁定后当日,同意向谭光宁在甲方的还款账户存入购房首付款30万元,用于甲方先期扣收乙方拖欠的部分欠款本息。3.同意按甲方要求在对乙方的房地产抵押登记撤押后,如因丙方原因未能办理完产权转让及抵押登记手续,对甲方造成财产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丙方追索赔偿。4.丙方在向甲方办理贷款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未办理完前,该房屋一切权利证书均由甲方保管,在办理产权转证、抵押登记手续过和均由甲方人员全程陪同。5.丙方同意承付涉及房屋转让所产生的契税及其他相关费用。6.丙方在取得甲方发放的18万元购房按揭贷款当日,将乘余购房款17万元全部转入谭光宁在甲方的还款账户,优先用于偿还乙方所欠甲方的剩余欠款本息。三、甲、乙双方同意配合丙方办理乙方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的撤押和转让手续,并在丙方办理完转让后的抵押登记手续后,以受托支付方式向丙方发放购房按揭贷款18万元,相关的抵押登记费用由甲方负担。四、法院裁定并送达生效后一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经审查,本院认为以上和解协议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2015年12月3日,被申请执行人谭光宁、黄彩香将位于德保县城关镇南环路的土地[土地使用证号:德国用(2009)籍第03050460)和房产(房产证号:德房权证德字第××号)自行变卖给第三方黄肖振、梁秀文(两人系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8条、第49条、第86条之规定。作出(2015)德执字140-号裁定书,裁定如下:一、黄肖振、梁秀文成为德保县城关镇南环路的土地[土地使用证号:德国用(2009)籍第03050460)和房产(房产证号:德房权证德字第××号)房地产的买主。其房屋产权归黄肖振、梁秀文所有,其土地使用权转为黄肖振、梁秀文享有。二、解除对位于德保县城关镇南环路的土地[土地使用证号:德国用(2009)籍第03050460)和房产(房产证号:德房权证德字第××号)的查封。三、买受人黄肖振、梁秀文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德保县国土源资局和德保县房地产管理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有关部门给予协助。所需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负担。四、被申请执行人谭光宁、黄彩香应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迁出该房屋。逾期迁出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各方后,各方已履行了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保县人民法院(2015)德执字第140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铭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