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满民初字第1599号原告李某,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满城县。委托代理人宋影,女,满城县贤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满城县。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1992年,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1月6日登记结婚.1993年9月29日生男孩李某甲,现已成家;1998年12月25日生男孩李某乙,现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服役。婚后多年一直感情不和,双方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自2008年起双方开始协商离婚,一直未果。自2014年5月双方分居。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1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于1993年9月29日生男孩李某甲,现已成家;1998年12月25日生男孩李某乙,现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服役。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10月3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应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化解之间的隔阂。构建和谐家庭,需要双方共同努力,互相尊重、互相包容、互相关心、彼此忠诚,共同进步。双方应考虑所肩负的责任,慎重对待婚姻。原告起诉离婚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 诚
代理
审判员 张福关
人民陪审员 范远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滑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