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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108号

韦某与张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8-06-26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韦某,张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108号原告韦某,男,1968年9月1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柳南区。委托代理人黎强,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为,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某,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侗族,住柳州市城中区。委托代理人慈晶晶,广西衡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

原告韦某诉被告张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海锐

人民陪审员  黎 明

人民陪审员  韦明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苏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