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108号原告韦某,男,1968年9月1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柳南区。委托代理人黎强,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为,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某,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侗族,住柳州市城中区。委托代理人慈晶晶,广西衡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
原告韦某诉被告张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海锐
人民陪审员 黎 明
人民陪审员 韦明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苏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