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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行审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南宁市良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玉堂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宁市良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玉堂强,玉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良行审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良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广西体育中心歌海路新政府行政大楼*楼。法定代表人:班锋,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富典,南宁市良庆区良庆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韦静,南宁市良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玉堂强,男,1972年3月5日出生,壮族,农业,住南宁市良庆区。被申请执行人:玉美兰,女,1974年11月26日出生,壮族,农业,住南宁市良庆区。申请执行人南宁市良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强制被申请执行人玉堂强、玉美兰履行良计生征字[2015]第018550号征收决定所确定但尚未履行的义务。该征收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玉堂强、玉美兰于1997年4月28日的生育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参照(1994年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邕发[1995]47号文件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对两位被申请执行人玉堂强、玉美兰违法生育的行为作出如下征收决定:向两位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10000元(被申请执行人已缴纳2500元,余下7500元尚未缴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过审查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有关文件材料,本院认为,南宁市良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31日所作出的良计生征字[2015]第018550号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该征收决定已于2015年3月31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南宁市良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作出限期履行《催告书》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后,其仍逾期未履行。因此,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受理并移交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良计生征字[2015]第01855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思阳审 判 员  戴声长人民陪审员  银 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 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