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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重庆新永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晓松,重庆品尚建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新永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晓松,重庆品尚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5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新永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巷子街*号。法定代表人:汪惠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雅莉,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璇,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晓松。委托代理人:杨俊,重庆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品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号*栋7-3。法定代表人:周明珍,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重庆新永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晓松、重庆品尚建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8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重庆新永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傅 燕代理审判员  吉守明代理审判员  黄 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