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执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陈泳江、黄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陈泳江,黄荣,蔡宗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99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人民东路730号美家园商业广场一楼东侧。代表人陈思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泳江。被执行人黄荣。被执行人蔡宗生。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泳江、黄荣、蔡宗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依据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3日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泳江、黄荣、蔡宗生归还借款本金410187.37元及支付利息553566.72元给申请执行人。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于2015年11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泳江、黄荣、蔡宗生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泳江、黄荣、蔡宗生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陈泳江、黄荣、蔡宗生的财产进行了“四查”等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陈泳江、黄荣在金融系统无存款、在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无财产登记。被执行人蔡宗生在金融系统无存款、在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有财产登记,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是与他人共同所有,并因其他案件被其他法院查封;在车辆管理部门有车辆登记,现因查找不到该车辆,无法处理;在北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其参股的广西北流市方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北流恒昌饲料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但这企业资产已因其他案件处置完毕。本院已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未能执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在已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刘峻志审判员 李圣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广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