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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良民初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阜宁县玉环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公司、徐洪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宁县玉环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公司,徐洪连,朱升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良民初字第00448号原告阜宁县玉环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向阳路老党校院内。法定代表人杜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洪亮,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公司,住所地阜宁县城河路7号市政公司楼下。被告徐洪连,农民。被告朱升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宁县玉环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公司、徐洪连、朱升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宁县玉环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宁县玉环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范效飞审 判 员  高爱民人民陪审员  刘亚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鲁玲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