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民初字第3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娄恒英诉被告刘云彩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恒英,刘云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3947号原告娄恒英,女,汉族,1955年生,贵州省桐梓县人。委托代理人张绍明、梁宏,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云彩,男,汉族,1978年生,贵州省桐梓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恒英诉被告刘云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娄恒英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恒英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娄恒英负担。审判员 罗林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羿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