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刑重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高向楠犯非法拘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向楠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运盐刑重字第8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向楠,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于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车盘乡,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该村第五组。2012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14日被执行逮捕。2013年8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范斌,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刑诉(2013)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向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运盐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判后,被告人高向楠不服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4)运中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润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向楠及其辩护人范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9日晚9时,被告人高向楠将受害人刘树贤带至御泽苑财富大厦二楼201房间,等待任翔(批捕在逃)过来商量事情,后任翔和金鹏来到办公室,任翔和高某某等人对刘树贤进行殴打并非法拘禁长达十几个小时,后被东城派出所民警解救,刘树贤经鉴定为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供述、照片、书证等证据材料。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在侦查阶段承认其犯罪事实,庭审时,被告人辩称,自己并没有非法拘禁刘树贤,因为刘树贤不接电话,任翔便打刘树贤,自己只是用皮带抡了一下刘树贤,当时公安干警两次将自己关在铁笼子里,因为害怕,自己的部分供述并不属实。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本案系被害人刘树贤与他人恶意串通,故意制造的一起冤假错案。起诉书指控“高某某将被害人刘树贤带至财富大厦201房间等待任翔过来商量事情”与事实不符。起诉书指控“任翔和高某某等人对刘树贤进行殴打并非法拘禁长达十几个小时,后被东城派出所民警解救。”与事实不符。刘树贤被鉴定为轻微伤与本案指控的非法拘禁没有法律关系。侦查机关违法办案,与被害人亲友串通,非法立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某得知刘树贤欠任翔款一直未还,便主动提出要跟着刘树贤等其有进账后告诉任翔,高某某每天开车接送刘树贤,刘树贤说去哪就一起去哪,晚上各自回家,十几天过去后,高某某发现刘树贤没有进账,大部分都是别人向刘索要欠款。2012年11月9日下午,刘树贤给高某某打电话,告诉其在恒泽酒店让高过去谈事,下午6时许,二人在恒泽酒店见面,高某某提出到运城市御泽苑财富大厦,二人便相随来到财富大厦二楼201房间,当时郭广民在房间内玩游戏,几人便一起玩游戏。当晚10时许,任翔和其妻及朋友郭红霞吃完饭后来到201房间,任翔见到刘树贤后,便骂刘树贤,说刘树贤玩大了,都敢不接自己电话,并说两天前让刘树贤叫人给自己修暖气也没修,让自己丢面子,便殴打刘树贤,并把刘树贤的手机摔在地上,高某某和后来进来的金军鹏等人也帮忙殴打刘树贤,任翔妻子和郭红霞在另一个玻璃隔断间上淘宝网买东西,后任翔和郭广民等人玩游戏过程中任翔趴在桌子上睡着,凌晨1时许,任翔妻子和郭红霞将任翔叫醒后离开财富大厦二楼回家。郭广民在任翔睡着后已回家,金军鹏在最后一个玻璃隔断间睡觉次日离开,刘树贤和高某某当晚都在201房间未回家。次日早上9时许,刘树贤给其朋友卫国发信息,告诉卫国任翔等人殴打自己、控制自己不能走,问卫国怎么办,卫国到财富大厦201房间见了刘树贤,说了几句话后离开。1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和刘树贤打的接上高某某一个朋友到刘树贤家取了电池后,准备到北郊给一个姓王的要钱,刘树贤称该姓王的朋友不在,下午再要,高某某和刘树贤二人又回到财富大厦,因201房间房门已锁,二人便待在楼道里。期间,刘树贤妻子从其朋友处得知刘树贤被非法拘禁,便打电话报警,东城派出所民警到财富大厦二楼楼道内将高某某、刘树贤带走。本案在原审中,高某某辩护人申请调取刘树贤在案发前后的移动电话、短信通讯记录,经本院调取证据,公安机关仅调取了刘树贤的移动电话记录,未调取短信内容。2013年5月16日,寄件人为“王小军”的EMS邮政邮件分别寄给法院、检察院案件承办人,邮件的内容是刘树贤在案发前后所收发的短信息具体详情,因辩护人同时也收到该邮件,便再次向本院申请核实该邮件内容的真实性。本院再次调取证据核实该证据来源及其内容的真实性未果。上述事实,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证明案件起因和案发经过的证据:1、2012年11月10日、12月21日,被害人刘树贤在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2年11月9日15时许,自己给高某某打电话约其谈事情,18时左右,自己和高某某在恒泽大酒店会面后,其将自己带到御泽苑财富大厦201房间。约21时许,任翔过来后,因之前自己不接其电话,便骂自己,并用烟灰缸和电脑显示器砸自己,任翔、高某某、还有三个不认识的人对自己进行殴打,任翔妻子赵家艺也在现场,还拉住几人不让打,殴打过程中将自己身上的黑色酷派直板手机的屏幕打坏,任翔把自己的另一部苹果手机摔在地上。打完后,不让自己走,让自己在沙发上反省。凌晨两点左右,任翔带着两个不认识的人离开房间,高某某和另一人看管自己,次日早上9时许,朋友卫国打电话,因手机坏了不能接听,自己就给卫国发信息,告诉卫国自己被非法拘禁了,后卫国来到御泽苑财富大厦201房间,自己简单将情况告诉卫国后,卫国离开。11时40分左右,高某某带着一人领着自己到自己家取了充电器,后又将自己带回御泽苑,直至下午15时许,妻子谢慧萍带着东城派出所民警将自己解救出来。因自己做生意搞工程需要资金周转欠任翔350万元左右,但任说自己欠其600万元左右。非法拘禁自己就是因为任翔打电话自己未接听,在自己欠其钱期间,任翔一直派高某某跟着自己要钱的事实;2、2012年11月10日(两份)、11月11日、12月14日、2013年3月12日、3月29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证实自己有一次跟任翔聊天得知,刘树贤欠任翔钱一直不还,自己便提出要跟着刘树贤,等其有钱进账后便告诉任翔。期间,刘树贤从钢材市场一个朋友处借了10万元,自己告诉任翔,经任翔同意,自己用身份证在建设银行办理一张卡,刘树贤的朋友打了9万元,自己分两次把钱取出来交给任翔。2012年11月9日18时许,刘树贤给自己打电话说其在恒泽大酒店让自己过去,因自己要和金鹏换车,便将刘树贤带至御泽苑财富大厦201房间内,当时房内还有老郭及老郭的一个朋友,约22时许,任翔带着金鹏回到房间,对刘树贤说:“你现在玩的好了,都敢不接我电话了”,接着就用烟灰缸砸向刘树贤,还扇了其耳光,自己和金鹏就打了刘树贤。到了半夜时,任翔就走了,上午10时许,有个人过来敲门找刘树贤,并与刘树贤说了几句话后离开。上午11时40分,自己和一个朋友带着刘树贤到刘树贤家取了电池,后又将其带回201房间,到15时许,东城派出所的民警就把自己和刘树贤带到刑警队的事实;3、2012年12月11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实自己和任翔是好朋友,任翔想让自己跟他干,开个车之类的,有一天,任翔告诉自己有人(刘树贤)欠其钱,自己便说让自己跟着刘树贤,等其有钱进账,便告诉任翔,每天自己开车接刘树贤,刘树贤说去哪就去哪,晚上各自回家,跟了十来天后,发现刘树贤没钱进账,总是别人打电话向刘要钱。2012年11月9日刘树贤给自己打电话告诉自己其在恒泽酒店,让自己过去,见到刘树贤后,自己因车有故障,便让刘树贤和自己一起去换个车,二人到财富大厦201房间,等金鹏过来换车,刘树贤接电话后,又和自己出去取东西,约晚上9、10点,老郭在房间,自己还一直在等。当晚并没人说不让刘树贤回家,他自己不走,抱个被子要在隔壁沙发上躺一会,次日早上,自己问他北郊不是有个姓王的欠其钱,自己催刘向姓王的要钱,因刘欠别人钱太多,一直不离开。任翔喝(酒)多了,嫌刘树贤不接电话便打了刘树贤,任翔并没有安排不让刘树贤回家。4、2012年12月14日,任翔在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实2011年刘树贤借自己朋友钱,一直未还。2012年11月9日20时许,刘树贤给自己打电话说其在财富大厦201室等自己,当晚23时许,自己和妻子赵家艺及朋友郭红霞吃完饭后一起去了财富大厦201室,进到房间后看见刘树贤、高某某、老郭三人在一起玩电脑游戏,刘树贤看见自己就起来和自己一起走到电脑室隔壁的房间。二人就说起还钱之事,当时自己和刘树贤在一个房间,高某某、老郭还在隔壁打游戏,赵家艺和郭红霞在另一个隔壁上淘宝网买东西。后刘树贤说垣曲医院工地这两天要回来200万元,其先拿150万元给自己解围,另外50万元刘要安置工人等,二人说着就一起走到电脑房,和高某某、老郭四人玩电脑游戏。自己与刘树贤说话期间,金鹏因借车来到201室,金鹏见自己和刘树贤说话就到隔壁房间玩游戏,自己和刘树贤过去时,金鹏已经不玩游戏了,去哪自己也不清楚。游戏打到一半时,自己就趴在桌子上睡着了,后赵家艺和郭红霞将自己叫醒,三人离开财富大厦201回家。当时自己醒来时,老郭就不在桌子上,高某某和刘树贤还在。自己没有殴打刘树贤,也未安排高某某限制其人身自由,因高某某和刘树贤本身就熟悉,是高某某当自己面说,每天陪着刘树贤帮着要一要别人欠刘树贤的欠款。刘树贤紧接着就说,把高某某每天带着要账去,如果有钱进账先紧着自己这边还,自己说行,但自己并没有安排高某某催要刘树贤欠款的事实;5、2012年11月10日,证人卫国在公安机关的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11月10日早上9时许,自己收到刘树贤短信息称,任翔几人昨晚将刘树贤打伤,现在还被控制中,自己通过与刘树贤短信息交流,得知刘被拘禁在御泽苑财富大厦二楼201房间任翔办公室内,约10时许,自己来到该办公室,见到刘树贤同其说了几句话后离开,刘又与一名男子回到该房间的事实;6、2012年12月6日,刘树贤妻子谢惠平在公安机关的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11月10日9时许,丈夫刘树贤一朋友给自己打电话称刘树贤被任翔几人打的挺严重,刘树贤还在任翔的办公室内,自己咨询律师后,就打了110报警,报警后,约11时许,儿子打电话说父亲回来过还相跟了两个人,但又被其二人带走,听说被带到任翔办公室,便又拨打110,后自己与派出所民警一起去了任翔办公室,见刘树贤和一男子在楼梯口坐着,派出所民警就把二人带到东城刑警中队的事实;7、2012年12月13日,赵家艺的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证实任翔系自己丈夫,2012年11月9日晚,任翔和自己及朋友郭红霞吃过饭后,约22时许,三人路过财富大厦时,任翔说上楼说句话,三人便一起到了201房间,看见高某某、刘树贤、老郭三人在上网玩游戏。后任翔和刘树贤在刘树贤办公室说话,自己和朋友郭红霞在另外一房间内上网淘宝,房间是玻璃隔断没有门,并没有看到任翔和其他人殴打刘树贤,也未看到任翔安排高某某对刘树贤限制人身自由,当晚12时许,自己和郭红霞都困了,就把任翔叫醒回家,走时高某某和刘树贤还在上网的事实;8、2012年12月13日、2013年3月12日,郭红霞的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11月9日晚,自己和任翔及妻子吃过饭后,约22时许,三人路过财富大厦时,任翔说上楼说句话,三人便一起到了201房间,看见房间有三人在上网玩游戏。后任翔和其中一人在办公室说话,自己和朋友郭红霞在另外一房间内上网淘宝,房间是玻璃隔断没有门,并没有看到任翔和其他人殴打刘树贤,也未看到任翔安排其他人对限制刘树贤人身自由,当晚12时许,自己和赵家艺都困了,便把任翔叫醒回家,走时看见有两个人还在上网的事实;9、金军鹏的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当晚因孩子病,自己要用车去老家给孩子看病,并给任翔打电话借车,任翔称自己在财富大厦二楼,让自己过去,自己到财富大厦二楼后,看见任翔和刘树贤在说话,不便打扰,便和老郭、高楠一起玩游戏,因为困了,想去隔壁房睡觉,但任翔媳妇和另一女的在上网,自己便到最后一房间睡觉,次日开车离开的事实;10、郭广民的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11月9日下午,自己和任翔约好在财富大厦二楼玩电脑,因有人打电话叫任翔去吃饭,自己一人在玩,当晚8点左右,高楠和刘树贤也来了,三人开始玩游戏,10点多,任翔和两个女的来了,刘树贤就和任翔走到旁边房间说话,过了一会,金鹏也加入到自己和高楠的游戏中,后金鹏就不知去哪了,任翔和刘树贤也加入游戏,玩了一会,任翔就趴在桌子上睡着了,自己便回家,离开时,高楠、刘树贤还在继续游戏,那两个女的还在另一房间上网的事实。(二)证明案件侦破的其他证据:1、2012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东城派出所接到110指令,一女子报警称其丈夫被人绑架至御泽苑小区,该所民警苗树强、冯跃斌、杨玉红到御泽苑门口见到报警人,约40岁,在其带领下,来到街面楼房二楼过道里,看见一个40多岁的男子坐在楼梯上,一个约20多岁的男子站在楼梯边,40岁男子指认20多岁男子伙同他人对其限制人身自由并进行殴打,其几人便将二人带回所里了解情况,因报警人称其早上已到刑警大队东城中队报了案,其便将二嫌疑人移交刑警大队东城中队的事实;2、公安机关所做的辨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分别让高某某和刘树贤通过照片辨认任翔的事实;3、伤情照片,证实刘树贤手背及左臀部有淤青的事实;4、手机短信息照片,证实案发后,被害人给公安机关提供自己手机上所发信息的内容;5、手机照片,证实刘树贤给公安机关提供的自己被摔坏手机的外形特征;6、运城市盐湖区公安司法(盐)公(司法)鉴(损伤)字【2012】43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2012年12月3日被害人刘树贤的右大腿内侧有4.5×4cm皮下淤血区,系外伤致肢体软组织损伤,已构成轻微伤的事实;7、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重案中队,王运和侯庭杰所写的情况说明,证实金军鹏和郭广民所写的情况说明,是任翔联系二人在检察院所写,因该局一直未联系到二人,无法对此情况说明进行核实的事实;8、通话记录,证实刘树贤在案发前后其所用的18635959777的通话情况;9、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补充侦查报告书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经补侦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并无王小军此人,调取刘树贤2012年11月份的短信通讯内容,经与运城市联通分公司联系,运城市联通分公司答复手机短信内容不能调取的事实。(三)证明被告人身份的证据: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姓名、年龄、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帮他人索要债务过程中,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主要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当庭辩称,公安机关两次将其关在笼子里的辩解意见,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刘树贤在法医鉴定时的伤情与案发当时其在医院检查时所记载的伤情部位不符,该伤情与本案没有法律关系的意见属实,本院予以支持;其辩护人认为,以“王小军”名义所发的EMS邮件内容可以证实刘树贤与他人恶意窜通,制造假案,应宣告被告人高某某无罪。经查,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高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证人卫国、谢惠平的证言可以印证被告人高某某非法拘禁刘树贤的事实,以“王小军”名义所发的EMS邮政邮件内容经本院调取证据后,该信息来源不清,内容也无法核实,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高某某在实施非法拘禁犯罪过程中情节轻微,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伟代理审判员谢继琴人民陪审员李献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美 娜附:1、送达信息表法律文书 (2014) 运盐刑重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 盐湖区检察院 收件人 当事人 高向楠 受送达人 送达人 上诉状递交地址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2005办公室 2、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