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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一初字第713号

拉某某与朋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拉某某,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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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都兰��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713号原告拉某某,女,藏族,1984年9月15日出生。被告朋某,男,汉族,1979年10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拉某某诉被告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拉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师延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匡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