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都兰��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713号原告拉某某,女,藏族,1984年9月15日出生。被告朋某,男,汉族,1979年10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拉某某诉被告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拉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师延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匡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