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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申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忠光与江苏省电力公司徐州市铜山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忠光,江苏省电力公司徐州市铜山供电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申字第0002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刘忠光。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徐州市铜山供电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路331号。法定代表人:董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涛,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忠光与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省电力公司徐州市铜山供电公司(以下简称铜山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铜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忠光申请再审称:原审经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铜山供电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前给付原告刘忠光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万元。二、此次纠纷一次性处理了结,双方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以上内容不是申请人的意愿,是在威胁恐吓的情形下订立的,故向法院申请再审,以显示法院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其合法权益。铜山供电公司答辩称:调解书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的,是合法有效的。申请人就本案提起再审没有依据,且申请人已经领取了供电公司支付的6万元赔偿金。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2015)铜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调解书是受到威胁恐吓签订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刘忠光再审申请。本院审查查明:刘忠光与铜山供电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01年6月15日作出(2001)铜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所属铜山县大彭供电所已为原告支付的医疗费,被告自愿补偿给原告。二、被告铜山县供电局再补偿原告刘忠光误工费、营养费、陪人费、××生活补助费,××赔偿金,假肢费等各项损失28000元,于调解书生效后一次性付清,原告不再有其他请求。铜山供电公司已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后刘忠光又向本院起诉,要求铜山供电公司赔偿损失。2015年6月19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铜山供电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前给付原告刘忠光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万元;二、此次纠纷一次性处理了结,双方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本院出具(2015)铜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铜山供电公司已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忠光认为本院(2015)铜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是受到威胁恐吓的情形下订立的,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故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刘忠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忠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修满审 判 员  李成团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欣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