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29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梁武与高庆峰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武,高庆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2939-1号原告梁武。被告高庆峰。本院受理原告梁武诉被告高庆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被告高庆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该案移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告高庆峰住所地在青岛市黄岛区嘉陵江西路62号1单元102户,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签发的山东省居住证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在淄博市张店区,被告高庆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高庆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高庆峰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艳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树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