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行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丽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丽红,王清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1879号申请执行人陈丽红,女,197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王清雄,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丽红与被执行人王清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2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履行能力,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连杭育助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奕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