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436号原告枣阳市直机关幼儿园。住所地枣阳市小北街27号。法定代表人崔红,该园园长。委托代理人剧晓栋,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施勇,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枣阳市,住枣阳市,武汉市鼎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冯玉梅,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枣阳市,住枣阳市,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枣阳市直机关幼儿园与被告施勇、冯玉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枣阳市直机关幼儿园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施勇、冯玉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枣阳市直机关幼儿园的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阳市直机关幼儿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枣阳市直机关幼儿园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彭金宏
审判员 李吉超
审判员 谷中合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薛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