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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再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李小明与陈南山、原审被告蔡斯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小明,陈南山,蔡斯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再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明,女,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南山,男,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审被告蔡斯星,男,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上诉人李小明因与被上诉人陈南山、原审被告蔡斯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李小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小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建家审判员  黄乌坚审判员  王梓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