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金初字第478号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国平委托代理人张春国,该社工作人员。被告吴翠凤,女,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徐长民,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徐国强,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翠凤、徐长民、徐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郑保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 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