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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原告樊XX与被告孟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XX,孟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866号原告樊XX,男。委托代理人蹇XX,贵州红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XX,女。委托代理人孟先成,系孟XX胞兄。本院在审理原告樊XX诉被告孟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XX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樊XX负担。审 判 长  邓 禹人民陪审员  耿泽浩人民陪审员  夏家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李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