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原告樊XX与被告孟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XX,孟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866号原告樊XX,男。委托代理人蹇XX,贵州红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XX,女。委托代理人孟先成,系孟XX胞兄。本院在审理原告樊XX诉被告孟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XX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樊XX负担。审 判 长 邓 禹人民陪审员 耿泽浩人民陪审员 夏家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李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