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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2383号

华田投资有限公司与天津百昌益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宝山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华田投资有限公司,天津百昌益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宝山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经德,叶贵琴,郑孝登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2383号申请执行人华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拉萨道7号405-406。法定代表人王树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百昌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财智大厦911-913。法定代表人郑孝登。被执行人天津宝山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财智大厦911-913。法定代表人张经德。被执行人张经德。被执行人叶贵琴。被执行人郑孝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百昌益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宝山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经德、叶贵琴、郑孝登(2015)辰民初字第1777号民事判决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张经德名下的存款49400元扣划至本院并已发还于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天津百昌益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宝川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已不再经营且退出租赁场地,被执行人叶桂琴、被执行人郑孝登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合议庭决定已将本案五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双方协议中如有一期被执行人不能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俊山

代理

审判员  杨成鹏

代理

审判员  刘 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