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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靳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靳民初字第117号原告王某,女。被告乔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以“再给对方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廷峰代理审判员  马俊顶人民陪审员  张玉晓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晓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