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4697号
原告:张跃华,女,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肥西县。
被告: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邓青梅,经理。
被告:安徽华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孙秀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跃华诉被告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跃华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跃华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跃华撤回对被告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张跃华负担。
审判员 张 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