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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初字第146号

赵佩筠与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佩筠,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146号原告赵佩筠,无职业。法定代理人赵佩兰(监护人),天津市河东区常州道小学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刘雪晶,天津宝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红侠,天津宝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106号。法定代表人刘利华,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涛,该局干部。

原告赵佩筠诉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家庭成员内部矛盾问题,被告尚不具备履行法定职责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佩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由原告负担25元。

审 判 长  刘惠全

代理

审判员  高宏亮

人民陪审员  张爱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