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执字第1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王自勇与王玲玲、李彦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自勇,王玲玲,李彦民,河北鼎协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1183-1号申请执行人王自勇。被执行人王玲玲。被执行人李彦民,系王玲玲之夫。被执行人河北鼎协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179号705室。法定代表人李奕扬,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自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林怀东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