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100号原告孙长林。被告赵术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长林与被告赵术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长林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术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长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长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0.00元,减半收取1125.00元,由原告孙长林负担。
审 判 长 王香瑞
代理
审判员 姚金丽
人民陪审员 马 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相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