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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3100号

孙长林与赵术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长林,赵术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100号原告孙长林。被告赵术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长林与被告赵术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长林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术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长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长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0.00元,减半收取1125.00元,由原告孙长林负担。

审 判 长  王香瑞

代理

审判员  姚金丽

人民陪审员  马 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相伟 来源:百度“”